对省十四届二次人大会议第434号建议的答复函
袁礼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陕南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标准的建议》(第434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对减轻市县财政压力,加快陕南地区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2022年省政府《陕西省推动公路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实行“以县为主、省市支持”的模式,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责任主体。为了支持农村公路发展,“十四五”以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中央车购税资金,省上也想方设法投入省级交通资金,每年根据各县区任务,包括乡镇通三级公路、30户以上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按照补助标准计算后,先按一定比例预拨,到年底结合建设、养护任务完成情况予以清算,并且补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区域地形地质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陕南、陕北和脱贫县(区)、革命老区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有关项目补助标准较一般标准予以上浮,总体上陕南地区要远高于关中地区。
对于您提出的提高陕南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标准的建议,一直以来我们都非常重视。2023年2月,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陕西省“十四五”普通公路建设省级投资激励机制(试行)》,从2023年开始,加大省级交通资金投入,在现有补助政策基础上,对于按要求建成通车、交工验收合格的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标准予以奖补,进一步减轻市县自筹压力。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努力争取更多补助资金,进一步提高我省陕南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7日
(联系人:周任重 电话:029-88869037)